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铁拳行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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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今年以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部署要求,常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常州市佳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年3月30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常州市佳旺食品有限公司于年3月3日生产的百果大糕的霉菌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后,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批次共生产不合格百果大糕(规格:4包*75克/盒)70盒,已销售70盒。成本价5.25元/盒,销售价7元/盒,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元。

典型意义

霉菌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会使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价值,还会产生霉菌毒素,通过食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广大食品生产者要注意在源头上加以控制,做好食品出厂检验工作,杜绝不合格食品出现在市场上。

案例二

天宁区茶山动感黑白烘焙店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案

案情简介

年2月24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茶山动感黑白烘焙店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在网络外卖平台开设店铺并上架销售一款名为“8英寸女神王冠3生日蛋糕”,该款蛋糕中添加了金箔原料。当事人制售添加了不可食用金箔的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天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8元;2、罚款元。

典型意义

根据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标准,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天宁区市场监管局加大了对制售含金箔食品的生产销售和广告宣传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食金之风”,让“镀金食品”无所遁形。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被含金银箔粉食品华丽的外表以及虚假宣传所迷惑,请自觉抵制金银箔粉食品,警惕食品安全风险。

案例三

新北区三井孙秀进小吃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腐竹案

案情简介

年7月19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三井分局根据上级要求对位于新北区华山农贸市场、摊位的新北区三井孙秀进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摊位的冰柜中发现已泡发的腐竹1盆(1.27kg),在当事人摊位的货架上发现未拆封的“黄河腐竹”1袋(3.39kg)和已拆封的“黄河腐竹”半袋(1.64kg)。经检验,上述腐竹硼酸与硼砂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新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无小事,一头连着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一头连着经营者的口碑形象和公众认可度。它是从业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底线,也是相关经营者赖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出问题,就是在拿信誉做赌注,很容易造成一失万无的后果。

案例四

常州麦霸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和未按规定遵守销售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年5月13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常州八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内发现其生产的八益老式面包的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年5月14日。该厂共生产批次面包共包,并以6元/包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生产上述老式面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八益老式面包包;2、罚款元。

典型意义

采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让食品“早产”,是近年来食品领域多发的违法现象,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是在生产环节弄虚作假,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控制中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反映出企业对食品安全的漠视,另一方面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弄虚作假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作为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对此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案例五

钟楼区邹区叶源副食品商行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经营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

年12月10日,钟楼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函》对钟楼区邹区叶源副食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从史国龙(另案处理)处购进盒牛肉蚕豆,上述牛肉蚕豆的标签是史国龙自行打印,标签上的生产许可证号系冒用武进经开区吉明炒货场的生产许可证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钟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牛肉蚕豆五十盒;3、没收违法所得元,并处罚款元。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经营者需要履行的若干义务,其中就包括进货查验义务,如果经营者能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等法律规定的义务,即使其购进的食品发生了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也可以免予受到行政处罚。因此,食品经营者有必要把好进货关,合法合规经营。

案例六

溧阳市南渡某粮食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年6月17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溧阳市南渡京辉粮食加工厂库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坪粮香大米(粳米)产品包装上使用“健脾养胃”字样的治疗功能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坪粮香大米(粳米)7袋;2、没收违法所得.5元;3、罚款元。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虚假标注是一类较为常见的问题,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等行为给消费者造成严重的误导,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假冒伪劣食品以及不正当竞争,必须予以打击规范。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打击食品标签虚假标注、使人误解等行为,可有效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案例七

金坛区西城米爱蛋糕店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

年6月9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金坛区西城米爱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其裱花蛋糕专间的操作台上放有已开封使用的生产日期标示为/05/28、保质期标示为24个月的甜橙喷粉1瓶和生产日期标示为/05/24、保质期至/05/24的蒙纳丽莎白巧克力爆谷米1袋,本案货值金额为63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系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同时认识到错误,积极整改,金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甜橙喷粉1瓶和蒙纳丽莎白巧克力爆谷米1袋;2、罚款元。

典型意义

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对各行各业的实体经营者都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西城分局在日常监管及执法过程中,深化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的理念,本案中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既体现行政执法的人文关怀,也有利于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让当事人吸取教训,更好地帮助其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八

经开区海蓝马赫餐饮店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年4月4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海蓝马赫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管理混乱,后厨卫生脏、乱,存在卫生死角,地上有死蟑螂,执法人员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该店销售的外卖肥牛饭中混有蟑螂的照片,该店承认其经营混有蟑螂的外卖肥牛饭的事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经开区综合执法局。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罚款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始终紧绷食品安全意识弦,牢记“四个最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然而当事人思想麻痹大意,疏于后厨卫生管理,导致发生外卖的炒饭中混有爆炒过的蟑螂此类低级错误,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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