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期养生产品无批号,昭通曝光一批,
※食品类案件(3个)※
案例一:镇雄县毛哥冷冻食品经营部经营过期食品、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规定案
基本案情:年12月9日,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镇雄县毛哥冷冻食品经营部现场检查发现,其售货冰柜内陈列的1包标称为“美比特牌星星鸡块”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年9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该食品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当事人未如实记录涉案食品的购进时间、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法律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镇雄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四条、 百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威信县高田乡陈老五副食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年2月5日,威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春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依法对威信县高田乡陈老五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4个饼子已经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为年12月1日,保质期60天)。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威信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于年12月10日从高田街上美佳园食品店购进生产日期为年12月1日的饼子10袋,规格10个/袋,购进价是7.5元/袋,销售价是10元/袋或1元/个,进货价共计75元。保质期届满前,当事人共销售了9袋,销售金额为90元;年2月1日至2月4日期间,共销售6个,销售金额为6元,获利1.5元,剩余的4个饼子未销售,被威信县市场监管局查获并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威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水富够吃好火锅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年11月23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对水富够吃好火锅店销售的包谷酒依法进行抽样送检,检验项目中甜蜜素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水富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涉案白酒系从四川筠连县购进,共购进5公斤,进价为50元/公斤,进货价为元;共销售2公斤,销售价90元/公斤,违法所得为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水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百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类案件(2个)※
案例四:镇雄县五谷 气充装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 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年9月20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对镇雄县五谷 气充装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 石油气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年9月18日,当事人从安龙县鹏鑫危化品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购进 石油气18.18吨,进价元/吨,进货价为元。这18.18吨 石油气,除了抽样6公斤,其余的已销售完毕,销售的价格是元/吨,货值金额共元,花费工人工资及运费共元,获利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4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镇雄县永宏 气充装站销售不合格 石油气案
基本案情:年9月20日云南省燃气计量检测所对镇雄县永宏 气充装站销售的 石油气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镇雄县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年9月18日,当事人从重庆市万安贸易公司购进19.4吨 石油气,进价元/吨,进货价为元。这19.4吨 石油气,除了抽样6公斤,其余的已销售完毕,销售价为元/吨,货值金额共元,花费工人工资及运费共元,获利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镇雄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元,处.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不正当竞争类案件(1个)※
案例六:水富康养理疗馆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年11月2日,水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有人组织老年人体验推销产品涉嫌违法。水富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对举报反映线索进行摸排后,于年11月3日对水富康养理疗馆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推销“蕲艾金绒”(产品无药品批准文号)产品中,宣称该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作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水富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经查,当事人于年9月至今,以免费提供艾灸体验的名义,在其经营场所聚集中老年消费者并向其宣传推销“艾灸养生仪”、艾绒等产品。进一步查证表明,涉案的“和鼎蕲艾金绒”产品标签标注“可升可降能去除百病”,而调查证实此款产品并无药品批准文号。同时,当事人在宣传推销过程中,利用播放艾草、艾灸、蕲艾金绒相关视频资料的方式,宣称“和鼎蕲艾金绒”产品具有防病治病等功效作用,对湿疹、牛皮癣、白癜风等症状效果显著。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和鼎蕲艾金绒”盒,售价元/12盒,销售款.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水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
不少所谓的商家打着“关爱老人感恩回馈”等幌子
诱导中老年消费者参加所谓的养生会销活动
并借机推销经过其精心包装的“养生产品”
中老年消费者
不轻信商家所宣称的打折优惠、会议促销等
抵制蝇头小利的诱惑
参与前要多与子女或家人沟通
更不要轻信商家吹嘘神奇疗效和疾病康复作用
以免上当受骗
原标题:《食品过期、养生产品无批号,昭通曝光一批,中老年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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